罪犯王强国,男,汉族,1974年7月12日出生,小学文化程度。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。现在新疆第三监狱服刑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(2011)乌中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王强国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(2011)新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9月10日以罪犯王强国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为由,提出减刑建议,建议减为有期徒刑18年8个月。罪犯王强国于2014年7月、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。2014年1月、4月、7月、12月;2015年8月、2016年5月季度表扬共6次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,现予以公示。公示期限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。如有反映王强国违法违纪、不遵守监规等问题的,可于公示期内以来电、来访、信函等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反映。联系电话:0991-7679422;来信地址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,邮政编码:830063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