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肖兴军,男,汉族,1976年4月9日出生,初中文化程度。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。现在新疆第三监狱服刑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(2014)乌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,认定肖兴军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9月9日以罪犯肖兴军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为由,提出减刑建议,建议减为有期徒刑20年9个月。罪犯肖兴军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1次;2014年12月、2015年5月、9月;2016年1月、5月获得季度表扬共5次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,现予以公示。公示期限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。如有反映肖兴军违法违纪、不遵守监规等问题的,可于公示期内以来电、来访、信函等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反映。联系电话:0991-7679422;来信地址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,邮政编码:830063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