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,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2015年8月的一天,杨某在昌吉州某医院的某科室内趁同事米某外出吃饭,打开米某放在护士更衣室柜内的手提包,盗走米某的中国银行卡一张,并于次日夜晚在昌吉市某小区旁的某银行ATM机试出米某银行卡密码,从卡内取现六千元,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。
2015年9月15日,昌吉市公安局干警从被告人杨婷随身挎包内搜查储蓄卡,后杨某供述其盗窃的财物全部存入此卡中。
昌吉市法院审理认为,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六千元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;但考虑到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被盗赃款已返还米某,可以对杨某酌情从轻处罚;根据杨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,昌吉市法院做出上述判决。